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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宝军律师
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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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受案范围



 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:
   (一)对拘留、罚款、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;
   (二)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;
   (三)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;
   (四)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,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; 
   (五)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;
   (六)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;
   (七)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;
   (八)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、财产权的。
  除前款规定外,人民法院受理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。
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:
   (一)国防、外交等国家行为;
   (二)行政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、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、命令;
   (三)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、任免等决定;
   (四)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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